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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涨必听”还是“逢听必涨”? □ 张贵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00 解放日报

  “我认为,是逢涨必听而不是逢听必涨”———针对当前许多公众对听证会“逢听必涨”的不满,某市发改委官员日前表示,“价格听证会是政府价格决策之前广泛听取意见的法定程序,从听证会的本质来说应该是逢涨必听”。

  “是逢涨必听而不是逢听必涨”,词序之差,意义截然不同———在后者,那是对听证会流于形式、成为涨价“过场”的抱怨,而在前者,则凸显了听证作为“听取意见”的民主决策程序特征。所以,以“逢涨必听”否定“逢听必涨”,应该是可取的。不过,单靠语词上强调“逢涨必听”,是否就能避免“逢听必涨”呢?我想,事情恐怕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从听证会的发起组织程序上看,“逢涨必听”并不能完全涵盖和保证听证会的民意本质,比如,政府部门可以就涨价发起听证,消费者是否也可以就降价申请听证呢?依据原国家计委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消费者是有这样的权利的。但如何行使这种权利,却始终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听证,无一例外都是有关部门作为申请人的涨价听证,而从来没有消费者申请的降价或价格质疑听证。退一步看,由于具体什么样的价格变动应当听证,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有关部门手里,即便是“逢涨必听”,我们事实上也并没有真正做到,比如近年来的火车春运涨价以及最近的邮资涨价。

  再从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上看,听证代表究竟如何产生———途径、名额、遴选办法是什么等等“由谁来听”的问题,都不是仅仅一个“必听”所能解决的。验之于现实,不难发现,时下的听证会之所以常常被公众讥为“逢听必涨”的涨价会,遴选机制上的不透明、不公开,导致听证代表缺乏民意基础,正是主要原因之一。于是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形:听证会之外有不少反对之声,但听证会上却能得出普遍赞同涨价的结论。

  最后,从听证的反馈或者说制约机制上看,“逢涨必听”也不大能防止“听而不证”、“听过照涨”局面的出现。这些年,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听证会:虽然,在听证举行之时热闹非常,反对意见也比较充分地反映了,但听证会一结束,听证意见是否被采纳,如果不被接受,理由是什么,等等,往往就没有下文了,最后还是照涨不误。

  可见,听证会究竟是“逢涨必听”还是“逢听必涨”,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从制度完善的高度,确保听证制度在组织发动、代表遴选、反馈效力等程序机制上的民主本质,亦即,不仅要“必听”,而且要在“怎么听”、“谁来听”、“听过之后怎么办”等问题上,给予听证制度严密的制度完善。否则,“逢涨必听”和“逢听必涨”,就会沦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文字游戏,因为失去制度完善的支撑,“逢涨必听”必然最终蜕变为“逢听必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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