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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 逢涨必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34 京华时报

  新 闻

  “听证会并非逢听必涨”

  据《新京报》1月7日报道,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柴晓钟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称:听证会并不是完全的逢听必涨,如前段时间北京对公园门票的听证会,代表都赞成涨价,政府权衡各种因素后并没有涨。另一官员称:逢听必涨是对听证会制度的不了解,应是逢涨必听,价格听证会是政府价格决策之前广泛听取意见的法定程序,听证会的本质应是逢涨必听。

  直 评

  听证会的本质不是逢涨必听

  仅以一两次“听证未致涨价”来反驳逢听必涨毫无意义。公众逢听必涨的抱怨不仅源于经验判断,更是表达一种自身在既有听证中制度性的无力感和弱势感:缺乏成本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成本监审的参与权,缺乏充分的意见表达权,意见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听证会本质应是逢涨必听”,更是对公众听证诉求权的故意遮蔽。逢涨必听的安排暗藏一种有利垄断者的专断逻辑:只有涨价诉求才有必要听证。这种只有涨价才设置听证议程的安排,加上公众在听证会上的权利贫困,形成了制度性的逢听必涨。

  也许有人认为,降价没必要进行听证———这仅是站在经营者利益立场上看待降价,降价更多是消费者的利益要求。政府不仅是垄断经营者的政府,也是消费者的政府,不应仅是逢涨必听,而是社会中每个群体都有要求听证的平等权利,国际油价上升时石油企业有权要求涨价听证,国际油价下跌时,公众同样有权要求降价听证。

  听证会不是单纯的逢涨必听,不是只能由水、电、油、气等垄断集团提起涨价听证,而是应顺应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而展开:当电力企业以亏损为由提起涨价要求时,有关部门应组织涨价听证会;当多数公众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某种产品的降价要求时,政府应该给公众对等的听证议程设置权,召集各利益方进行降价听证。

  摘编自《东方早报》1月8日 文/曹林

  辨 析

  请不要和民意“抬杠”

  其实逢听必涨和逢涨必听之间并不需要做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只是角度不同,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而已。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讲,他们所看到的自然是逢涨必听,因为既是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价格法》等法律的强制责任。如果逢涨不听,就是违法,就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就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听证在中国的出现,是时代使然,而并非手持权柄者的良心发现;是权力受限和权利得到尊重的成果。可以说,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上,逢涨必听是趋势,更应成为现实;逢涨必听是“硬道理”,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的基本制度。

  但从公众的角度看来,逢听必涨的意思是:大多听证会上,那些不知道怎么选拔出来的“民意代表”总是以“掌声一片”来响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涨声一片”。如柴主任所言,现实中并非“逢听”就百分之百“必涨”。民众所言之“逢听必涨”也许略显夸张,亦不过是为了讽刺实践中的“听证会”从“无倾向听证”到“涨价论证”的异化。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逢听必涨本身就包含了公众对被异化的听证会的质疑与批评。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以一次或几次听证之后并未涨价的个案来否认逢听必涨的精确纯属跟民意“抬杠”,这种看似巧妙的回应实则掩盖了有关部门对于民意的刻意回避。为何不认真反省以何种规程来最大限度保证听证代表的选取更具代表性,以及如何设计听证程序使普通公众更易接近并更乐于参加听证,从而保证听证会上各利益阶层的意见充分表达呢?

  摘编自《潇湘晨报》1月8日 文/王琳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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