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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偷老东家被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曾在建筑公司工作的刘某被辞退后没有上交仓库钥匙。为发泄不满,他找来同伙贺某回到原公司仓库“搬”出大批财物。近日,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和他的同伙贺某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

  去年5月20日中午,在丰台区南苑新兴村一建筑公司的仓库内,刘某和贺某使用刘某被该公司辞退时未上交的钥匙打开仓库门锁,盗窃瓷砖、灭火器、灯具、地毯等材料若干。经鉴定物品共价值7910元。公司被盗后报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刘某又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的贺某抓获。

  法院认为,贺某、刘某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刘某有立功表现,因此对他们均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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