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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警示:预付消费得认清“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1:0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闫漪)目前,一些美容院、健身俱乐部、游泳场馆、洗车行、洗衣店、保健按摩室等消费行业纷纷推出各种会员卡式的预付消费方式,吸引消费者。但因商家一些有悖诚信的规定、通知、声明、告示及注意事项等格式合同条款暗藏风险及陷阱,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昨日,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发出2007年第1号消费警示:预付消费您得认清“霸王条款”。

  唐山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各个行业各种样式的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中,下面的五类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若不事先认清,一旦交钱购了会员卡,就可能陷入任经营者摆布的窘境。

  条款之一:本卡一经售出,只限本人使用,概不退换。这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它违反了《消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款之二:本卡过期作废,遗失不补。预付式消费卡或券只是记录着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的一种载体,那么卡或券的遗失不等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消失。遗失不补及过期作废,纯属非法剥夺消费者的财产权。

  条款之三:出现物品丢失等情况,本会(场、馆、店)概不负责。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场所消费,一般经营者会承诺提供代为免费保管物品的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建立在消费基础之上的免费保管,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条款之四:对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本会(场、馆、店)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典型的自我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经营者应该提供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相关服务,以保障在其场所内所有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若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款之五:保留最终解释权及更改权。这是商家最后一个“兜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他使消费者彻底处于被动地位,而经营者却有权任意修改合同、随意解释条款。先不说这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做法,即使是根据“等价有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原则,经营者也不能用这样的条款作为摆脱责任的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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