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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超市“四舍五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1:0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静田)昨日,唐山市丰润区的董先生手里拿着丰润区北方购物广场超市的条形码标签向记者反映,元月1日他购买了一份熟食,重量为0.908千克,商品单价为9.20元/千克,折合人民币应为8.3536元,但超市打出的条形码标签显示,该商品的金额为8.40元。“这不是多收了我四五分钱吗?”董先生说。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陪同他再次来到该超市,购买了一些商品。其中,花生米0.290千克(该商品单价为1.80元/千克),应折合人民币1.2672元;另有尖椒0.288千克(该商品单价为4.40元/千克),应折合人民币2.262元。但记者见到该超市打出的条形码标签显示,两项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3元和2.3元。“你看,超市收钱四舍五入,这不又多收我六七分钱!”在董先生询问超市员工这一收费缘由时,超市员工未置可否。该超市办公室人员在得知该情况后,表示超市方面是预备了足够零钱找给顾客的,他对收银方面“四舍五入”的做法并不很清楚,但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记者注意到超市同样有“四舍”的情况,如在卖蔬菜的区域,商品金额不足5分的部分都被舍掉。

  对此,唐山学院文法系刘老师表示,既然有被多收几分钱地时候,也必然有被少收的时候,平均计算下来,消费者应该不会亏。其实不尽然,“1、2、3、4有4个数,5、6、7、8、9有5个数,‘舍’的几率为44.44%,‘入’的几率为55.56%。也就是超市比顾客多11.12%的提入机会。”他据此指出,细分析起来四舍五入其实并不公平。

  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冯秘书表示超市“四舍五入”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他说,目前“分”这一国家货币形式仍在流通,所以找零时应“四舍五入”到“分”,而不是“角”。

  唐山市秉信律师事务所韩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明码标价的商品商家就应该按照标出的价格进行收费,而不应该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按四舍五入方法收费,这是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

  相关链接:超市败诉有先例

  据了解,此前南京一市民质疑超市“四舍五入”不找零,跟超市动了真格,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原告方1分钱和11元交通费,同时担35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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