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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减肥 头晕恶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2:47 新闻晚报
□通讯员梁志明 记者焦晓虹

  晚报讯 年仅十七岁、在本市一所重点中学就读的女高中生沈雪,为了减肥,与沪上一家知名美容公司签订了价值2000多元的《瘦身合约》,并实施了减肥项目。其母得知后认为,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约无效,且美容公司有欺诈行为。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合约合法有效,驳回了沈雪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沈雪经同学介绍,来到位于襄阳南路的一家本市知名美容公司的加盟店,与之签订了“瘦身合约”,并购买价值2600余元的消费卡,沈雪当场先预交了定金1200元。但做了“法式包扎”的减肥项目后,沈雪感觉有头晕、恶心等不适感。

  一周以后,沈雪再次到加盟店,缴纳800元定金后做了同样项目,但之后仍有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沈雪的母亲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其女儿尚未成年,与加盟店之间的瘦身减肥协议应属无效。故至加盟店交涉,要求退还剩余价款,加盟店予以拒绝。

  沈雪的母亲便以其女儿代理人的名义,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加盟店及美容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瘦身减肥协议无效,且加盟店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名被告应返还定金2000元;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美容公司加盟店进行总价为2000元的美容瘦身服务交易时,虽然尚未成年,但已年满17周岁,根据本地17周岁未成年人一般心智状况判断,其应当已经能够认识和理解美容瘦身服务,并预见到相应的行为后果,而2000元的标的额,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评判,也在17周岁未成年人可予以支配的范围之内。故认定原告沈雪与美容公司加盟店签订的瘦身协议合法有效。

  至于原告主张加盟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退一赔一条款进行赔偿。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容公司及加盟店曾发布虚假陈述或隐瞒的广告,且原告也自认其前往美容瘦身并非受广告吸引,而是通过同学介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人身或财产有何损害。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加盟店自愿退还2000元,并承担一半诉讼费,此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被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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