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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七日内须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4:58 新民晚报

  本报讯北京消息:昨天,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开始,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到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社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时,用人单位应上报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信息。

  《通知》还规定,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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