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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5:17 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出台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它的出台表 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化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企业破产法作为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折射 了中国改革的历史进步。

  1.设立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并称为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本程序。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新的企业 破产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引入重整程序,并对重整程序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的条件比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要宽,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同时,允许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为了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 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 法还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设立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清算组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新的企业破产法将清算组制度修改完善为管理人制度, 并设专章予以规定,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指定办法,管理人的职责以及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这有利于增强法律 的可操作性,从而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实体权利

  (一)撤销权。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可撤销的五种行为,其范围更宽,内容更加具 体、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企业破产法(试行)只是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无效行为,新法则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 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取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 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 先约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 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三)抵销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 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 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关于金融机构破产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时,应当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 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一些国家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专门立法加以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为了进一步完善 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规定:(1)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 ,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2)在一定情形下,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 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3)法律还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5、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制度立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1)企业破产在总 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 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5)在破产 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 良好的破产制度,公司法人制度就不可能完善,社会也会因此而缺乏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回顾历史,我国已有100 年的破产法的立法史。在改革开放中制定的破产法(试行),也执行了多年,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社会实 践与经验。这次破产法的修订与正式颁行,立足中国市场经济实际,借鉴西方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立了重整程序、管理人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实体权利,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尤其是强调了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 工的合法权益等。它对于维护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立法立足于中国改革发展的现实基础,努 力借鉴西方破产立法的成功经验,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努力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当然其效果还有待其实施来回答。相 信这一立法必将推进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国际化进程,使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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