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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5:17 检察日报

  修订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有孩子的家庭,关系到全国40多万所义务教育学校,同样更关系到我们国家未来 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意义重大的工程。新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将对全面普及9年义务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一般定义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义务 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 教育制度实施。”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对城市的学生来说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附则一章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 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义务教育问责制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 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问责制从性质上说,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领导 责任,一般是在发生社会影响重大的恶性事故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追究领导责任,责令 其引咎辞职的一种制度。义务教育法问责制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力度。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是造成当前教育领域择校问题、乱收费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促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 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 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 点班。”(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4.经费保障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 不尽合理、家长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作了专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 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自古以来,教育都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基础,任何一 个强大的民族都必然是重视教育的民族。在现代化的历程之中,教育的得失成败决定着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兴衰荣辱。既有的义 务教育法推行已经多年,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发展,然而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个别地方的义务教育中也存在 着学费免除、杂费更多的情形,彻底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依然困难。针对义务教育的实际问题,经过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 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针对有的地方义务教育成为口号而难以实现的状况,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设定了义务教育的问责 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必将更加有效地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特别关注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为义 务教育的全面发展和普遍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针对相关政府在经费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 合理、家长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特别对经费保障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我们有理由期待新的义务教育 法能够更好地推进中国的义务教育事业,为中华民族的世代辉煌与文化素质的普遍提升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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