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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5:17 检察日报
南京开展护照法宣传活动。新华社记者 韩瑜庆摄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等等。护照正日益走近我们的生活,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护照法的通过, 标志着我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1.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 公民因到国外、探亲、学习、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领普通护照是公民的法律权利,依法签发普通护照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护照 法对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在申请方面,公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 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在签发方面,签发机关应当在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 延长至三十日;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签发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2.普通护照的有效期 根据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 不超过五年。此次护照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对不同年龄段公民的护照有效期作了区分,其中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 ,考虑到已经成年,个人容貌特征方面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将其护照有效期规定得长一些,定为十年,这样可以有效节约 各方面的资源;但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继续沿用了原五年有效期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护照有效期可以延长的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护照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国际旅行 证件,因此护照法也作了与之相衔接的规定。 3.加强和规范护照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护照管理,护照法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护照具备视读、机读功能和防伪性能。护照签 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二是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扣押护照,也不得伪 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护照。三是对于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或者在法定期 限内不予签发护照。 4.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或者护照被盗,以及发生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时,根据护照法的规定,该公民可以向 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作为护照的替代证件回国;而当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 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时,则应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这几乎是耳熟能详的定义。 在国内,一国公民的身份,可以根据其身份证等证件而得以证明;在国外,一国公民的身份,则应当根据其涉外的身份证件— —护照得以证明。这是国际社会普遍的法制化的身份管理与证明方式。我国历史上虽然有一些关于护照的规章制度,但是比较 散乱而不规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公布实施,必将推动中国公民身份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并与国际社会的普遍 做法相衔接。该法关于申领普通护照是公民法律权利,依法签发普通护照是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规定与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 社会民主的发展、权利意识的提升和立法观念的更新。该法对成年人护照有效期延长到十年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便民利民、 节约资源的立法精神。它对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的程序设置,对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以及护照管理的规定,必将有利于护照制 度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中国护照制度的法制化和国际化。在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全球化,国际交流异常频繁的现时代, 建立完备的护照法律制度无疑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交流领域法治完备的重要标志。我们正在为之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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