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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5:17 检察日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 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的决定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 了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维护了刑法执法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 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罚改革方向。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 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 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很快就遇到了司 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 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由于上述原因,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 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其实,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最高人民 法院就酝酿着收回死刑核准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就此提出明确要求。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 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生命是最为珍贵的。依法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者实 施剥夺生命的刑罚,并不是法律的期待,而仅仅是法律无可奈何的结果。因为在特定的时代,不使用死刑就难以惩办那些极端 的恶行或罪恶。也许人类最终将废止死刑,但是在我国目前,死刑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甚至还难以和不可废止。在死 刑依然被保留的情况下,如何使死刑的适用被有效控制,更不被滥用,严格的核准程序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 ,我们必须少杀与慎杀,死刑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核准的程序设计就体现着生命的尊严,以及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将死刑核 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必将使生命权利得到更好维护。同时,在任何一个国家,如何适用法律,本身就应该具有相 对的统一性,绝对不能听任相互参差,这样会使法律失去公正。一个地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另一个地方则可能被判处 死刑,或者反之,这样的法律其统一性和公正性都会受到损害。如果能由一个机关统一进行平衡或者协调,法律适用的尺度必 然会更趋于统一,公正就必将获得更大的保障。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适用死刑这一极刑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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