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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5:17 检察日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6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于199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新立案标准的公布,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 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它是近年来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总结,是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和查办职务犯罪力 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立法精神。 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相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而言,新立案标准(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同)在吸收近年来立法成果 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 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 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 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 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也将对其追究责任。 2.新增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新立案标准第一部分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是新增加的内容。 这两个罪名系2002年12月28日刑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旧立案标准中一直缺少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这次新 立案标准将两个新罪名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 为的法律监督。 3.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 在旧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 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调整,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 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规定渎职行为 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 协调性。 4.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更具实务操作性 首先,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弥补了执法无依据的缺陷;其次,增加了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即虽未达到 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但已达到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也应予立案;再次,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 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如滥用职权合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或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最后,明确了损失认定的时间界限,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指立 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司法机关或发案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等挽回的经济损失,不能折抵或扣 减,但可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5.更加突出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新立案标准重视把握刑法精神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旧立案标准中“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表 述予以明确化,以列举的方式细化表述“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如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均增加了“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的内容。将那些虽未达到一定的后果条件 ,但达到恶劣手段条件的行为也纳入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尤其 是在当今中国更是令人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都莫衷一是,而这一问题又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能否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渎职侵权犯 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以前模糊的界 限得以明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中相关罪名立案标准的增加,对于促使判决、裁定的执行, 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了区别,明确要求相关犯罪 中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这将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体现宪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宪 法精神。这一规定也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更具实际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该规定充分注意了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予以了具体化,对旧立案标准中“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表述予以了明确,以列举的方式细化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从而对相关认定具有了更大的指导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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