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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6:0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青烟北(2007)公字第1号 我局在2006年11月1日发布的青烟北(2006)公字第4号公告期限已到,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对其中的真品卷烟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假冒卷烟公开销毁,现予以公告送达。 我局在2006年8月29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