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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张进德:火车“站票”应该降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6:01 检察日报
李绍章张进德:火车“站票”应该降价
火车票

  人物介绍:

  2006年暑假,乘火车从济南站到上海,使“站立不安”近14个小时的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李绍章与他的同事张进 德决定,起诉站票与座票一个价“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以实际行动来戳一戳这些司空见惯地让人麻木的不合 理与不公平”。

  李绍章、张进德一起回山东过暑假返沪时在济南火车站购买火车票,发现当天晚上到上海的只有隶属北京铁路局的K 33次列车,且是无座票,于是站立了近14个小时从济南到上海。站票与座票一个价,卧票与座票价格却有相当差别,面对 这种公然摆设的不公平,在乘火车的途中,他们开始协商着要就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上海,李绍章和张进德进行网上搜索查询得知,2006年年初,已有江西旅客丁昌祥购买了一张从北京开往郑 州的T79次火车站票,因“同价不同票”而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并于8月16日作出原 告败诉的一审判决。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原告是出于自愿购买无座票,二是因为车票定价是

铁道部制定,北京铁路局只 是执行铁道部定价。

  既然法院认定火车票由铁道部定价,李绍章和张进德也就认为,起诉状一定要把铁道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理由是铁道部在铁路客运合同中参与制定了‘价款’这一合同主要条款,事实上属于铁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他们两人在各自告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以及上海铁路局和铁道部的诉状中称,原告支付了与有座票相同的票价,却没 有享受到被告提供的相应的运输服务,被告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李绍章和张进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格式条款,参照软卧、硬卧、软座、硬座的票价及服务差别,重 新定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几十元的差价票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9月5日,张进德接到法官电话,“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 项,应当向

国家发改委反映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 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9月6日,李绍章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同样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不受理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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