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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定点药店和门诊管理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6:0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方便职工就医购药,该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将按季度进行。

  据了解,此前,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为每年进行两次。该《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申请人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到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审定过程中,不再进行总量控制,也不再对经营场所面积、服务半径等作特别要求。

  该《通知》重申了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医疗机构审定工作的基本条件。除应具备有关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证照外,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两名医生一名护士,其中一名医生应为中级以上职称;申请定点药店应具备两名专职药学技术人员,其中一名应持有执业(从业)或主管药师证。为切实保证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医师或药师不得在多家单位兼职。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登录青岛劳动保障网(http://www.qd12333.gov.cn)打印定点审批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福州南路9号212房间)。

  (本报记者 刘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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