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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21: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长城保护条例
长城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然而长城作为跨越多个省份的不可移动文物,规模巨大,其所处人文、自然环境之复杂,管理难度之大也举世少有。《长城保护条例》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长城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突出的问题,而且意味着我国在综合性文物保护法规之外有了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地的专项法规,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突破。

  1.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一是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二是确保长城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的协调。《条例》明确要求,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三是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问题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2.规定各级政府在保护长城方面的主要义务

  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状况,《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省级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是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三是建立长城档案;四是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此外,针对个别地方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责时的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3.发挥全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

  一是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二是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根据部分地方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条例》规定,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四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均可向保护机构或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如何运用法律保护特定的文化遗产,是一个十分重要和重大的问题。制定《长城保护条例》就是一个重要的尝试。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文化象征,对于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长城是中国跨地方行政区划的巨大建筑,对其进行全面保护是十分困难的。依靠沿途个别地方政府的努力,是难以达成应有的保护目标的。如何对长城进行保护,必须由中央政府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由沿途各级政府积极协助与配合,进而实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长城保护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的总体规划,确定了各级政府在保护长城方面的主要义务,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广泛激发全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这一立法在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个别保护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在它的保护下,作为中华民族精神象征的万里长城必将获得更好的保护,必将作为永久的历史丰碑,始终矗立在中华大地。

  附:点评专家卓泽渊教授简介

  卓泽渊,1963年出生于重庆市,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博士学位,当选为中国第二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84-2003年间,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并担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四年多。2003年调入中共中央党校,现任政法教研部教授、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政治学。主要著作有《法律价值》、《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总论》、《法治国家论》、《法政治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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