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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改造费用不得转嫁用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5:50 深圳商报

  《深圳市燃气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燃气改造费用不得转嫁用户

  深圳商报记者周森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市燃气条例》,近日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我市管道煤气实行特许经营,如果因为政府或者燃气企业单方面原因需要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造费用由政府或者燃气企业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用户。

  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及相关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停止瓶组供气。

  在日常维护方面,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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