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四川规定关闭煤矿须在3日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6: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杨东实习生刘若辰)昨日,省政府安办发出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自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消除了安全隐患,要让市民知情。

  据了解,通知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各市(州)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制定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此同时,通知还强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应奖励最先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