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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农委李春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1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刘菊花)农业部9日开始在全国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在启动仪式上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

  李春亭说,这部法律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他强调,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和“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二是要保证合作社坚持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三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合作社一定要为社员设立成员账户,一定要落实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60%的规定;四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对合作社事务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也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它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今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还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启动仪式结束后,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工作的专家代表还进行了现场咨询答疑。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庄头屿村的农民赵永利是这个村潮河果业合作社的社员代表,他详细地向专家咨询了有关盈余返还的问题。“这下我放心了,国家扶持的资金只能用于扩大果园的再生产,不能在退股时分掉,这样有充足的资金,2007年我们合作社的效益会更好。”淳朴的笑容绽满了他黝黑的面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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