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1:33 京华时报

  新 闻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拟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详见本报1月8日A02版)

  直 评

  救助刑事被害人彰显司法和谐

  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途径一般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十分明显: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其二,案件破获、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邱兴华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由于邱兴华家境贫寒,根本没有赔偿能力,11个被害家庭在痛失亲人后又 陷入极大的经济困顿之中。

  这种情况下,显然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说到刑法,人们往往下意识想到的就是其“罚”的一面,即凡是罪行必须给予惩罚,这当然是刑法的基本功能。但从司法和谐的角度看,它又并非刑法的全部内涵。只讲罪行惩罚而无权利救济,必然导致司法功能的扭曲、异化。因此,只有在强调有罪必罚的同时,尽可能做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刑法才能在两者的平衡、协调中实现和谐。

  为什么明明是犯罪人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却需要国家进行补偿?因为这是国家必须承担的法治责任。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时候都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如果公民受到各种非法伤害,就不能只看做是具体犯罪人的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也应视为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充分履行自己有效保护公民的法治责任。这种背景下,一旦找不到犯罪人或者犯罪人无法进行赔偿,国家出面予以补偿,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起责任,自然就成为司法和谐的必然之义。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1月9日 文/张贵峰

  求 是

  建立适应国情的救助制度

  尽管国外有相关的立法借鉴,但建立一个适应本土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需要我们对这种救助制度的内涵、救助的原则以及救助资金如何募集等等加强研究,需要司法机关、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

  首先,要厘清国家救助的范围和核心。刑事被害人有诸多权利需要国家救助,该制度的核心应当是,对被告人无法进行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补偿,避免他们生活无着、有病无法医治。

  其次,要厘清国家救助的原则。是对所有没有得到足够赔偿的刑事被害人都进行救助,还是其中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才应当得到救助?从现实经济条件看,国家救助资金毕竟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宜先从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始,逐步扩展到对所有被害人进行救助。

  从救助深度来看,国家是对所有刑事被告人没有兑现的赔偿都应当进行救助,还是主要保障被害人基本的医疗费用和基本的生活费用?这也是一个公平与现实经济条件权衡的问题。从现实可能性讲,宜先从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的生活费用做起。

  最重要的,是必须保障国家救助基金有充足的来源。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从国家财政中拨付、从法院的罚没款中拨付、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甚至可以考虑从服刑的罪犯应得的报酬中扣除一部分拨入补偿基金。这种国家补偿基金必须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且要有专人的管理,接受法院监督。

  淄博市从2004年开始,在刑事犯罪中,对被害人符合一定条件的进行救助。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淄博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拨出30万元,市法院每年从诉讼费中拨出20万元,再加上部分社会捐赠,共同组成救助资金。到目前为止,先后有9人获得了共计26万元的国家救助资金。看来这一制度是可行的。

  摘编自《东方早报》1月9日 文/杨涛

记者:张贵峰 杨涛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