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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脚老太浴室摔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2:17 新闻晚报
□晚报胡晓玲摄影报道

  因家中洗浴条件有限,老太便至附近的洗浴中心洗澡,不料却发生跌伤,从而引发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浴室承担主要责任,赔款28574.08元。

  记者调查发现,最近天冷后沪上一些浴资低廉的大众浴室很受老年人欢迎,但是“要求家属陪同”一般只针对70岁以上老人,浴室内也没有专为老人设的警示标志,这些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老太跌伤

  65岁的于老太家住杨浦区的老式公房,家中没有独立的洗澡间。去年2月8日,她到附近的某沐浴休闲中心洗澡。这家沐浴中心尚未正式开门迎客,但是并没有拒绝于老太。于老太没有家属陪同,洗浴中心也没有派服务员随从。洗澡间和更衣间之间有一道台阶,于老太腿脚不便,又看不太清,一不小心被台阶绊倒,造成左股骨下段骨折,住院一个多月。

  于老太于8月诉至法院,认为正是洗澡间与更衣间之间约8cm左右的台阶,致其滑倒受伤,要求沐浴中心赔偿医疗费3995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5040元、营养费7200元、聘请律师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沐浴中心则认为,洗澡间与更衣间之间的一般都有台阶,浴室地面都有防滑措施,现场都有安全事宜告知,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台阶处摔倒,是因为其自身原有腿伤造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补偿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沐浴中心在未上班工作期间放任于老太进入浴室洗澡,没有相关服务员对老年人洗澡时给予一定的关注;同时在洗澡间与更衣间之间有8cm左右的台阶,给于老太的行走带来不便,应对于老太摔倒在浴室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沐浴中心在浴室内张贴的“后果自负”告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而于老太也应意识到浴室对老人而言是存在一定危险的场所,特别是明知自己左腿有伤(左腿长短缩3cm)而疏忽对自身的保护,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至浴室洗澡,因此,原告亦有自身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沐浴中心赔偿于老太医疗费2197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3元、护理费2772元、营养费2475元、聘请律师费1100元。

  ■记者调查

  浴室不拒70岁以下老人

  厦门路上一家大众浴室,浴资只要5元一人。70岁以上老人凭证件4元一人。由于附近浙江中路、天津路等都是弄堂,住房的洗浴条件普遍较差。因此前来光顾的老人很多。老板说,基本上每天都有两三个。

  浴室门口一张告示上第一条即写“七十岁以上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护理”,告示上还规定“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的患者本浴室谢绝洗澡”。门口负责登记收费的男子说,70岁以上老人如果无家属陪同,他们拒绝进入。但对于60多岁的老人,男子说:“这个不管,一般这个年纪没什么毛病呀。”记者注意到,就在收费处通向浴室处,有一道短短的斜坡,也没有设类似“小心滑倒”的警示语。

  莘松路和钦州路上的两家公共浴室,也告诉记者,“要求家属陪同”仅针对70岁以上老人。中山南路上的浴室经理说,看到行动迟缓又无人陪伴的老人,他们会让服务员陪同,但仅仅是帮助更衣并送入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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