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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荣誉市民证” 治标不治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2:22 法制晚报

  收回“荣誉市民证” 治标不治本

  河南沁阳为吸引客商,制定了“荣誉市民”的优惠措施。这些享受“超国民待遇”的“荣誉市民”在交通违法时,纠章不罚款;去娱乐场所时,可免受治安检查……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已对此事进行调查,目前发放的“荣誉市民”证全部被收回。

  显然,沁阳市政府给予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涉嫌违法,国务院法制办理应对其进行调查清理。但人们要问的是,政府收回“荣誉市民证”,就能缩小或消除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等级化或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差异化了吗?恐怕不能。

  从表面上看,收回“荣誉市民证”,投资者的特殊光环将不复存在。但实际上,他们被赋予的特权可能难以消除。因为“荣誉市民证”只不过是政府特权的表现符号,在“荣誉市民”的背后,是政府本身所拥有的“超级国民待遇”。政府的“超级国民待遇”,“超”就超在其拥有的特权上。可以说,不消除政府的“超级国民待遇”,没了“荣誉市民”,也会出现其他变种的“××市民”来。

  “荣誉市民”现象说明,在经济工作中,政府还拥有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不拥有的特权,比如经济垄断权。沁阳市的做法,从表面上看,政府是在扩大招商,广纳财源,但实质上,则是利用公权力垄断丰富的市场资源,对市场实行更为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对高利润行业、基础性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实施垄断,以便从中渔利。比如文件规定,凡是在当地工业上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房地产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客商,皆为当地的“荣誉市民”。显然,这就是沁阳经济市场对众多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排斥。

  权力主体拥有了特权,就一定要表达特权、运用特权。所以要在经济工作中防止“超国民待遇”事件重演,就应该从消除政府所拥有的非法特权开始。 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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