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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成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3:1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崔亮)昌平区的孟某真是走霉运,明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却在聘请了一名“律师”后,少得了16000元的赔偿款。今天下午,昌平法院将公开审理孟某状告某法律服务所案。

  孟某是河北来京人员,2005年在昌平区遭遇车祸,由于当事双方无法调解,孟某把对方告上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由于不懂法,孟某决定聘请律师。孟某介绍说,在2005年7月29日,他来到昌平区一家法律服务所,希望聘请一名律师。接受委托后,该所为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收取代理费2000元,并出具了收据。但是,后来孟某才得知,该工作人员不是律师,而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该工作人员未到庭,隔了仅两个月就撤诉了。第二次起诉时,该工作人员又重新改写了诉状,孟某要求他把被告改成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数字不变。但是,该工作人员在赔偿请求中漏算了16652.3元。法院判决后,孟某不服,要提出上诉,该工作人员不准。在阅卷时,孟某发现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车辆、吊装、修理中出现计算漏洞。于是,他找到该工作人员称,对方表示可以另案起诉,不胜诉这16000元他给孟某。但在2006年起诉时,被法院驳回。

  孟某认为,该工作人员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故要求该法律服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000多元。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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