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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成功了结一多年来访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4:3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变被动为主动法官数次下访

  武汉海事法院成功了结一多年来访案件

  1月8日,江苏高淳当事人甘来富收到武汉海事法院转交的赔款54410元,包括此前的款项,甘来富共收到该院分期转交和催促南京江洲船厂交付的赔款20万元。甘来富激动的说:“没有武汉海事法院,我10年、20年也拿不到这么多钱,真是太感谢了”。至此,甘来富多年来访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几年前,原告南京江洲船厂因被告甘来富欠其船舶修理费和码头停泊费,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甘来富所属“高淳机675”号轮。该案经一审、再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甘来富赔偿船舶修理费本金37750万元及利息,而对码头停泊费则另案处理。诉讼案件审结后,南京江洲船厂直接将“高淳机675”号轮转卖他人。

  南京江洲船厂因南京修建长江三桥被政府通知搬迁而不存在。甘来富既未发现其船舶,也未收到南京江洲船厂退还多余的船款,遂背着行李,打着横幅到该院来访,并曾到省人大、省政法委等地上访,情绪十分激动。该院立案监督庭接待甘来富后非常重视,立即向院领导作了汇报。胡兆满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门会议,在听取汇报后认为,船舶扣押和诉讼案件的一审都在我院,因此有义务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要求分管副院长饶中享和立案监督庭负责同志认真分析原因,派人到南京了解江洲船厂的实际状况,做好息访工作。

  2003年11月5日,立案监督庭原庭长申骞及法警队胡汉成同志亲自赶到南京,但南京江洲船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这给解决纠纷带来困难。申骞庭长在当地仔细走访调查,得知该厂法定代表人王福邦(也是卖船的责任人)已改行,在南京六合某地。申骞、胡汉成同志通过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了解到王福邦的胞兄王邦曾在六合教委工作,在该单位人事科查询到王邦的联系方式。申骞庭长要求王邦将王福邦通知到该院南京法庭。王福邦刚开始试图逃避,但在法律威严和我院的努力下,不得不到该院南京法庭参加调解。申骞庭长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动员其在扣除合理债权金额后,积极赔偿甘来富损失。7日,王福邦代表南京江洲船厂与甘来富自愿签订协议,由王福邦负责筹款赔偿甘来富20万元,在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内分四次付清。甘来富承诺不再申诉、上访。协议的签订为此案的解决奠定了关键的基础。

  此后,王福邦并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期限积极主动履行,甘来富多次与其争吵无果。2005年7月14日甘来富再次到该院来访,要求撤消2003年11月7日与王福邦签订的协议,继续申诉。该院经讨论后认为,11月7日协议是有效的,催促王福邦按我院组织签订的协议履行是解决来访问题的关键。该院的做法是,一方面先垫付给甘来富适量的交通和生活费,劝其回家听候通知;另一方面派人再次去南京,催促王福邦履行协议。此后,该院立案监督庭原副庭长张江顺、现庭长刘高琪及一审原承办法官杜兴林先后数次去南京,设法找到王福邦,责令其筹措款项积极履行。王福邦受该院法官锲而不舍,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态度感染,与其胞兄王邦一起筹措资金,分期向法院或直接向甘来富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债务。今年1月8日,甘来富向该院出具收到20万元,此案已全部实际完结的说明,并承诺从此不再来访、上访和申诉,并对以前在法院过激的言行表示歉意,对该院领导和法官“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真诚的感谢。

  该案的成功了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该院院领导重视来访和上访案件的处理,及时作出正确决策;二是立案监督庭善于抓住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多次到南京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三是申诉案件由原承办人参与接待,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促进了纠纷解决。

  (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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