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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能擅增公安编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05:59 城市晚报

  元旦起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记者 张爽/报道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等。1月9日,省公安厅召开学习贯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大会,要求厅机关各部门要迅速统一认识、组织实施、落实到位。

  据了解,《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将逐步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瓶颈”性问题。为确保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具体规范了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过去所谓“地方自定编”的管理将得到规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再自行增加公安编制,必须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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