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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孩子自己不要坐校车回家路上出了车祸 学校有责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06:00 都市快报

  通讯员 冯执一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明明有校车,孩子不要坐,自己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这样的情况学校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昨天,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判决:学校要赔。

  在悲剧发生之前,许应福夫妇曾经一帆风顺:几年前,从贵州来到嘉兴打工,在城里站稳了脚,又把一双儿女也接了过来。三年前,还给儿女找了个好学校,说这个学校好,是因为学校当时有个很吸引他们的承诺——上下课孩子由校车接送。

  去年6月14日,是他们生活的拐点——他们失去了女儿。

  那天,他们的女儿不知为什么突然不想坐校车, 而是自己走回家。在横穿马路时,8岁的女孩不幸与一辆大客车撞上了。

  那天以后,他们开始打生命中的第一次官司,而且一打就是两个,要求肇事者(客车司机和客车公司)和学校赔偿。

  但是学校认为校车是免费的,学生乘车是自愿的,校车每天定时定点发车,对因各种原因误车的学生及其家长要解决好接送问题。孩子自行回家途中死亡是个意外,学校不可预见,不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昨天,法庭做出判决:要赔,但赔的是原告“未获补偿的物质损失”中40%,3万余元。

  学校为什么要赔呢?法官解释说:学生与学校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何况这还是一个未满8岁的儿童,自我认识和保护意识都比较弱,学校应该引导她坐校车,如果她不坐,也应该与孩子父母做好交接工作。现在让孩子独自回家出了意外,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所以要承担一定责任。

  “未获补偿的物质损失”是个什么概念?因为孩子的死亡最终是因为客车造成的,在家长与客车司机和客车公司的官司中,法院判了客车这一方的赔偿金额,但还有一些损害没有弥补,学校就在家长未获补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至于40%的比例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正是考虑到了是孩子自己要求不坐校车的,家长对孩子安全教育也不够,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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