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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他人欠债不还 欠条日期不清遭反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0:19 国际在线

  中广网郑州1月11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陈唯) 往日生意伙伴由于经济纠纷起诉到法庭,原告称被告欠债不还,被告却反诉原告是拿清偿后的欠条起诉到法庭。1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2年初至2005年12月1日,原告刘某给被告肖某供应灯具产品。2005年12月1日刘某依约给肖某送货价值27280元。肖某当时因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货款,打下欠条一份,欠条上写的日期为12月1日,为注明年份。原告多次催要欠款,可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被告则称,其是2003年12月1日给原告所写欠条的货款“27280元”,而并非2005年,且其在2004年1月13日已经还给原告3万元,而且原告给被告写出收到条一份。被告认为,其收条证明被告不但清结了“27280元”货款,还证明了其多支付2720元。原告收到30000元时,未给肖某所写的欠条(因当时其未带),并又以清偿后的欠条起诉肖某,显然与事实不符。不仅如此,被告持收条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返还多支付的2720元货款。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肖某未在欠条上写明年份。郑州市二七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在打欠条时,一定要写清楚日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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