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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在深养老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7:20 深圳晚报

      市劳动保障部门详解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情况

      劳务工在深养老门槛降低

      ■本报记者李可心

      取消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限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深圳户籍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延缴延退”;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将不纳入深圳养老保险。昨天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07年2号新闻发布会,公布并解读了养老保险政策新规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6年7月,深圳对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原配套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出现了和形势不符的情况,为此,深圳市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简称《规定》)。此次新规定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多处修改,充分显示了我市对非户籍人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待遇的关心。

      外地退休人员

      不纳入我市

      养老保险体系

      据了解,按国家、省和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规定》就强调在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体系。

      袁建勇表示,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员工的双重缴费负担,同时防止退休人员双重领取养老金,避免基金流失,《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户籍人员

      退休时参保不足15年可“延缴延退”

      据悉,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必须累计参保达到15年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到15年的参保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因此一些参保人退休时由于参保时间没有累计达到15年,因而未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袁建勇表示,考虑到我市户籍人口的年龄结构情况和养老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为解决我市户籍员工晚年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规定》首先在户籍人员中推行了“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可以进行以下选择:(一)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申请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非户籍人员

      取消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限制

      根据原有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袁建勇表示,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诸多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指导精神,《规定》取消了对于非户籍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这和我市一贯坚持的关爱劳务工、维护劳务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是一致的。”袁建勇表示,取消这一规定并不会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新《条例》已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取消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大量非户籍人员沉淀在深圳,对我市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台港澳人员

      可参加我市养老保险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袁建勇还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袁建勇表示,2005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证》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深圳后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5年11月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第二条规定,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次《规定》中也明确表示,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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