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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前协议被依法变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1:5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枣庄1月11日讯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上涨,十二年前签订的赔偿协议让因工受伤的杨某某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一审认为原协议应依法变更,并判被告一次性赔偿杨某某24万余元。

  杨某某是枣庄某公司的临时工,1992年1月21日,他在井下工作时突发事故造成脑外伤住进了医院,并很快发展成为植物人状态。1994年5月15日,该公司的负责人见杨某某已成为植物人且病情稳定,便和杨某某的妻子王某协商,想让王某带着杨某某回家休养,公司愿意每月发给杨某某1100元作为治疗费用,就这样王某和公司签订协议后带着丈夫回到了家乡。

  一晃十几年过去了,王某的丈夫仍然处在植物人状态,而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等的持续上涨,王某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迫于生计,王某找到该公司,想变更当初签订的协议,而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变更。2005年4月27日,王某带着丈夫来到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杨某某构成一级伤残,需三人护理。2006年上半年,在多次要钱和变更协议无望的情况下,王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被告没有给原告申请认定工伤和被告支付的费用远远不能弥补原告损失”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杨某某之妻王某签订协议时的环境基础或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如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有失公平。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要求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应视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原协议,根据公平原则应依法予以判决变更,因此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某20年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等共计248648元。


刘明 赵慧 张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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