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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济源骑摩托车来郑上班途中出事 法院终审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3:17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王某骑摩托车从济源来郑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能认定为工伤吗?答案是肯定的。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这样的终审认定。

  2003年12月,济源人王某受聘于河南省某监理公司,因为工作单位在郑州,2004年7月5日,王某从济源骑两轮摩托车来郑州上班。走到温县境内,摩托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右股骨骨折、右小腿皮肤脱套伤。2005年6月,王某以“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0月,劳动局认定,王某构成工伤。

  但监理公司不服,认为王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必须根据工作安排随时出车,没有固定休息日,有事必须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才能离开。事发当天,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是因私外出,而非工作原因,王某在郑州有住所,从济源到郑州并非其上下班合理路线,从常理分析,也没有人会骑摩托车跑160公里来上班。

  因此,监理公司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劳动部门称,王某系监理公司职工,发生事故时双方劳动关系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监理公司认为事故地点应在郑州市区内,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国家、省、市对劳动者上下班的地域都没有限定。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部门的意见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但败诉的监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被郑州中院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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