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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婚变需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3:55 北京晨报

  事发30日内按要求主动报告

  晨报讯(记者 王娜)今后,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这是近日市委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

  根据规定,今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无需上报。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此外,党员领导干部需上报的个人事项中,还涉及一些有关配偶和子女情况的规定,包括: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以及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机构、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等。

  对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实施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本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后的30日内,按要求进行报告;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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