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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党员领导干部婚变需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3:59 重庆晚报

  10日的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北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去年9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后的30日内,按要求进行报告,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据北京日报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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