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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收取被告74万元(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5:11 国际在线

  九江中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这么做

  2007年1月8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办公室。

  陈坚院长在看到记者出示了一张盖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和“熊新兴家属”、“暂存”字样的收据后表示,法院收这个钱一是判决生效后要没收被告人财产的,要予以没收,全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库,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就可以这么做;一是有的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比如杀人的,对他人财产有侵害的,如果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量刑上可以考虑。

  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元)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

  九江中院一名法官则表示,法院收的这笔钱也不能放在账上,都是要上交国库的。这个钱还是家属的钱,并没有执行,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

  记者问法院审理的其他案子也会这么做吗?九江中院主管财务的王副院长说,涉及罚金的应该会这样做,而且也要看案件的性质,而这个案子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涉及到罚金。涉及财产刑事案件既要在刑事上打击他,判他多少多少年,同时要在经济上惩罚他,打掉其经济来源。尤其是财产型的案件要加重处罚,不能让它死灰复燃,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都要把根子铲掉。家里的房子该没收也要没收。

  王副院长称,熊新兴案子的判决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了多少都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涉黑案件跟经济联系很密切,有强大的经济支持,要在经济上严厉打击,一般罚金会更多。

  他还表示,这是法律要求这么做的,这样的刑事案件必须要进行经济处罚,因为涉及到侵财型犯罪,要提前要把钱收回来,不能等到判决以后。“等到判决生效以后钱还能收到吗?早就转移了,隐匿了。”这涉及执行的问题。如果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发,一分钱都执行不了。法院这么做是给国家挽回损失,并不是把钱给哪个人。

  当记者问16名被告人的家属有多少人交了钱、一共交了多少钱时?得到的回答是“家里条件好的就交了,家庭条件差的就没交。”

  记者后提出采访刑一庭王庭长,但遭拒绝。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对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违规?记者采访了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当地审计局的工作人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现行《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法院可以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或“理财金”。假如法院以减轻判刑为由,向家属收这笔钱(“暂存”款),应该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他指出,法院对涉及财产的犯罪可以并处罚金,但这笔钱是必须上交国库的。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的赔偿金,法院可以暂时收取一部分钱,但这笔钱必须体现在白纸黑字的判决上,超过判决书上的部分,法院一分都不能留。

  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在审判期间收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但必须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这时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不过要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不应法院主动或法官在办公室找家属逐一“谈话”来收取这笔钱。这时,法院可以暂时开具收据,但在收据上一定要注明是用于对被害人的赔偿。

  “第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对于被告人家属来说,也要其主观愿意,不能采取强制、欺骗性收款。同时,法院追缴赃款应有扣押清单,而不可能会出现所谓的‘收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阴建峰博士表示,如果是赃款,则是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当作赃款追缴;如果是对被告人的罚金,那么应该在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执行。

  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这名工作人名还拿出一张“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样张给记者看,这张票据上有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专用章。这名工作人员称,这种收据才是江西省真正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照片:2006年8月3日,在向法院交了20万元后,熊新兴家属从九江中院领到了一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中国青年报 何春中)

  链接

  法院收费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规定:必须禁止一切乱收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收取费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凡是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中国青年报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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