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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结算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7: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金育通讯员艾云报道:护理假津贴怎么算?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认账?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已出台《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处理意见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对上述遗留问题作出说明。

  新单位30日内必办“生育保险”

  已参加武汉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新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者,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算

  这两项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准数确定,护理假津贴以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转诊、转院的如何结算

  职工因病情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对同一次怀孕、分娩、流(引)产发生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可按如下方式结算。

  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垫付。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用人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费用结算手续。转诊外地情形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异地工作的如何结算

  长期派驻在武汉市外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职工就医费用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外地和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下列费用,基金不认账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除《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7条规定情形外,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在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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