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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侧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受害人救助制度 条件 具有青岛市户籍.由于犯罪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兑现的 程序 受害方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和核查。确定实施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管理 定期开会通报情况;对程序启动、审查、报批、发放等环节监督检查 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原因 被害人没有应得的经济补偿,可能产生仇恨心理; 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 编者按 这是深得民心的一项积极性探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得到了全国法院系统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创出了经验,严肃了法律的判决,稳定了社会,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如此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1月11日,记者来到青岛中院,对探索这一制度的先行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本报记者 冉多文 救济金解救刑事受害人困境 雪中送炭稳定情绪平息事态 青岛市政府的大楼门前,十几名被犯罪分子杀害的受害人的亲属,抱着受害人的遗像站在蒙蒙细雨中,跪着哭喊着要求政府兑现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 这是一起发生在青岛市的特大杀人案件。犯罪分子吕世乐在2004年11月23日,与邻居苏某家发生纠纷后,将苏某夫妇杀害。因害怕罪行败露,又杀害了在苏家按摩治疗的5名妇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世乐判处了死刑,并对被杀害的7名受害人亲属以刑事附带民事作出判决,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90万元。 罪犯吕世乐依照法律判决及时执行了死刑,可如何让吕世乐给予赔偿?此案的审判长吕效学和法官王东来到吕世乐家中时发现,吕家仅有一栋上百平米的旧房屋,一辆破摩托车。由于吕世乐的父母离异,吕跟父亲一起生活,家境贫寒。可这起案件,由于受害人苏某家开了“按摩治疗”房,无工商执照,5名受害妇女的亲属均认为是无照经营,政府监管不力,政府应予赔偿。尽管法官向受害人亲属讲明,被告人犯案属责任自负,但这些受害人家属仍以上访纠缠。 青岛市中院十分重视这一棘手的杀人案件,及时向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和市中级法院组成的“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领导小组”汇报。经过研究,决定向受害人亲属发放每人3万元的救济金。 1月11日,记者找到此案的受害人亲属之一于某。和记者交谈时,于某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我上有老,下有小,本想由我和妻子共同承担这个家庭。可她这一走,这个担子都落到我身上。生活困难,我又因心脏病复发卧床不起。本应罪犯赔偿我们,可法院不仅严惩了罪犯,还和政府一起给予了我5万多元救济金。这对我们一家老小是个极大的帮助,我只有代表九泉之下的妻子谢谢法官了。”说着,他跪了下来,呜呜地哭了起来……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至今,青岛中院已对55起刑事案件,112名受害人的家庭发放救助金122万元。 刑附民判决九成以上成空判 受害人对司法正义信心下降 在青岛市中院的办公室里,负责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朱玉光,向记者讲起了救助工作开展的前前后后。 朱玉光先给记者看了一组数据: 青岛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达11000余件,其中调解结案的8700余件,判决结案的2300余件。从统计数据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兑现的极少,90%以上成为“法律空判”。尤其是部分犯罪后果严重,受害人及其家庭损失惨重,得不到任何赔偿或救助的案件,受害方往往因为“人财两空”而痛苦不堪。 “因此,有的受害人亲属强烈要求重判被告人,不达目的就大闹法院;有的因实现不了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长期上访、闹访和缠访,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青岛市中院院长邹川宁还给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背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认为被告人犯罪后果已成事实,担心犯罪分子入狱而得不到赔偿,于是产生宁肯与犯罪分子“私了”,也不愿报案的心理。同时,受害人由于经济得不到赔偿,对司法正义失去了信心,对法律的权威信任度下降,对社会产生了不满。 朱玉光说,正是出于以上原因,青岛中院针对部分刑事案件受害人,特别是犯罪人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受害人,因实现不了附带民事判决的经济赔偿,致使他们的家庭陷入困境,探索建立起这一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资金取之于案用于案 量力而行救急不救贫 “我们参考和借鉴国外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制度的经验做法,结合我们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本着‘取之于案用之于案’的思路,采取对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加大判处罚金收缴执行力度,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补充罚金。我们还求得市委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从判决执行的罚没款中返还部分资金,建立起救助备用金。”朱玉光介绍说。 在一系列工作的铺垫下,青岛市中院起草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关于执行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经过市委市政府的讨论通过,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救助体系。 朱玉光说,在具体实施中,法院刑事审判着重体现“量力而行”的原则,力求解决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问题。实行“救急不救贫”,救助不是补偿。 “‘急’必须要符合5个条件。”朱玉光向记者一一道来: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伤势严重急需治疗且受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的;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抚养的年幼、老人、病残等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受害人亲属未得到附带民事赔偿,引起长期上访、缠诉等; 对其他特殊情况,经救助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予以适当救助的。 “同时,我们还注意与民政救助制度相区别,把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作为政府救助制度的补充,与民政救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以区别。”朱玉光说。 不随意扩大救助面 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朱玉光坦陈,救助工作刚开始时,也曾遇到过一些问题。“由于个别法官出于感情的因素,对有的受害人产生怜悯之心,对个案审查把关不严,不加区别地盲目随意扩大救助面,加重了财政的负担,也与法院的职能不相称。” “因此,我们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把有限的资金用好,使这一便民利民的举措发挥更好的作用。”朱玉光说。 “矫正和完善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是对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补偿机制和司法改革的一个有益的探索。对那些刑事案件的圆满解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青岛市中院院长邹川宁对这项制度作出了如此评价。 本报青岛1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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