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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被判按高标准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魏玮)客户投保时,用黑体字标出的高标准理赔保险条款吸引对方,出险后,却按照低标准条款进行理赔,天安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此被投保人刘先生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未明确向投保人说明自己的免赔责任,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

  刘先生称,他与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合同,保额为20余万元。保险条款中规定,绝对免赔率为20%,并将此规定用黑体字特别标注出。此后不久,刘先生停在自家楼下的车辆被盗。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该公司却只同意赔偿70%即14万元。

  认为这与保险条款中特别用黑体标注强调的绝对免赔率20%不符,刘先生将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80%的比例赔偿。

  庭审中,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称,合同确实曾约定,保险事故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且20%字样的颜色深于条款中其他文字。但双方也同时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车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仅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刘先生的汽车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丢失的,所以该公司只能按照70%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合同具体内容一目了然。所以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对30%绝对免赔率的约定,相对于其他条款在形式上并无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而保险分公司也不能证明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该30%的绝对免赔率。

  判决最终认定,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合同相对人,刘先生称其没有看到30%免赔率的约定,这个说法可以理解,因此,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据此,该院判决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刘先生80%的车辆损失费,即16万元。

  ■法官提醒

  投保人应认真审视合同

  主审法官提醒说,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充分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他表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并非双方磋商形成,因此保险公司更加熟悉条款内涵。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格式条款中有可能存在对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投保人应该仔细审视合同的条款。

记者:傅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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