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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拉客女子被判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在西单附近为一美容院拉客的青年女子巩晓颖,向路人付某推介产品发生争执后,居然拿出匕首连扎付某两下。昨天,巩晓颖被西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扎伤的付某经济损失4890余元。

  昨天上午9点半,记者在西城法院三层见到了在法庭外等候宣判的付某。“这些人真是很可恶。我说了不去,她还要跟着走,我就这么一挥手,她就拿刀扎我。”付某向上挥动了一下左臂。

  该案庭审过程中,巩晓颖承认了扎人的事实,但表示扎人是因为付某先动手。因为左胸和左大腿被扎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付某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书,要求巩晓颖赔偿自己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00多元,精神损失费2.5万元。

  昨天开庭后,法官宣读了判决。判决认定,巩晓颖不能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赔偿被害人付某4890余元经济损失。

  昨天,巩晓颖态度冷淡地拒绝记者采访,称“有权不回答任何问题”,转身就和法警走出了法庭。

  ■案件回放

  去年7月21日9点多,上班经过西单图书大厦门前时,付先生被一名女子强拉去某美容院做美容。付先生拒绝后,那名女子仍不放弃,强拉着他的胳膊进行“介绍”,他用力甩开那名女子的手后,对方开始说一些难听的脏话,依然不断拉他。付先生一气之下把那名女子掀翻在地,该女子起来后拿出一把匕首连扎付先生两刀,致其轻伤。

  警方介入后,付先生获悉,该女子名叫巩晓颖,为附近一美容院拉客。

记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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