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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56 每日新报
新报讯 从 2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单位不缴存公积金将受到处罚。 从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市范围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未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单位、职工个人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经宣传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 单位不缴公积金要处罚 办法规定,存在以下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要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变更,不办理单位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 职工发生姓名变更,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为职工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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