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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犬类管理新规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12:24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1日讯随着城市中养犬数量的急剧增长,狗伤人事件、小区内养狗扰民等影响卫生和行人安全的“狗患”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记者今日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重新修改发布了新的《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设立了犬类必须实行拴养、圈养,并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等新规定,并对养犬、售犬进行严格约束。

  犬必须实行拴养

  新的犬类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而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则必须要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并且所养的犬要实行拴养或圈养。如果管理部门发现未实行拴养、圈养的,则要对犬主进行罚款。

  犬伤人要全额赔偿

  面对家中小狗意外死亡,一般市民都草草扔掉处理。但新的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地下两米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而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死亡犬类的尸体后,必须要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不得涂改、伪造、转让犬牌进行重新使用。

  此外,对于狗伤人频发的情况,新规定则要求,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他动物应一律捕杀。而单位和个人所养犬咬伤人畜的,则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集市活犬交易被禁

  按照新的规定,今后我省将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而在市场上出售犬皮、犬肉的经营者,则要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否则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规定中对倒卖狂犬病疫苗进行了禁止,疫苗要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如果非法倒卖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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