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宽恕——我的采访亲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17:5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秀平

  “别人的孩子都有爸爸陪伴,只有自己的爸爸不在身边。我们都想念爸爸,我们要好好学习,希望爸爸好好改造。”16年前,两个读小学的女儿在写给爸爸的信中如是说。她们的爸爸是一位落网的“老贼”,他和他的一批同伙被关在河北省高阳县的看守所里。那年,我走进那方高墙电网下的世界,对他进行采访。如今,16年过去了,那个五大三粗的男人说到女儿时,在我面前泪水滂沱的情景依旧历历在目。

  “老贼”的那双小女儿如今大半已为人母,他却永远没有机会做外公了。因为罪行深重,他在接受我采访几个月后即被判处死刑。当年,他和大批东北无业人员到河北做“贼”,多达67人一道被抓,他们中的不少人也为“第三只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如今,除非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一般的盗窃犯罪已取消了死刑。在普通的犯罪者特别是贫弱当事人面前,法律不再苛严,舆论和人心也渐渐宽容。

  受害者亲属:最感人的宽恕

  一个个感人故事的发生,与朱占平他们的引导有关,但更多的情形,是加害人的忏悔打动了受害人家人,善良的后者谅解了前者。

  顾永忠和朱占平,在刑事辩护界都鼎鼎有名。前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专攻刑事诉讼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后者曾因“枪下留人”名声大振。他们常被人请去代理名案,更多的时候还是和贫弱的涉案人“打交道”。

  临近2006年元旦的一天,顾永忠告诉我,他代理的一个案子,二审把死刑改判无罪,但这个看上去很好的结果是典型的“迟来的正义”。元旦那天,我只身来到河北清河,采访顾教授那个死里逃生的当事人。他叫张新亮,是一位三轮车夫,因幼年丧母且遭过电击,本分且愚钝。5年多前,他聪明能干的妻子死于非命,他被“屈打”成杀妻凶手并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在看守所“坐”了2238天,他才带着一身病痛回到一双小儿女身边。

  什么力量使得一名普通三轮车夫“死”而复生?

  “和您作为名律师、刑事辩护专家有关吧?”我半开玩笑地问顾教授。他的回答出人意料:“这个时候,任何律师介入,都可能得到这样的结果。因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说到张新亮无罪释放的原因,顾永忠特别提到了其妻子的亲人。“他们没有像佘祥林的妻子一家那样给有关机关施加‘杀人偿命’的压力。”他说。

  张新亮的岳母,一位生育了7个子女的贫寒母亲,在得知公安局把女婿当成杀害女儿的凶手抓起来时,连连摇头:“新亮连个鸡都不敢杀,还敢杀人呀?”

  如果说顾永忠的当事人是“被宽恕”,朱占平就是在引导当事人宽恕加害者。

  2002年夏,我因一篇报道成为被告,朱占平抽出宝贵时间为我提供法律援助。不曾料想,我和朱律师分别坐在“被告”和“被告代理人”的席位等开庭时,原告却撤诉了!愤怒之下,我想告原告恶意诉讼,朱律师轻轻摇着头,说了一句令我终身难忘的话:“穷寇不宜追。”我听他的劝,放弃了“以牙还牙”。

  几个月之后,我和朱占平再次相遇。这一次,我是记者,他是别人的律师。

  家住东北的老杜夫妇下岗后,带着一双儿女举家到广东谋生。在一个夜总会林立的城镇,老杜一家靠在这个灯红酒绿之地卖鸭脖子谋生。2002年11月30日,夜总会灯火阑珊的凌晨时分,厄运突降这个贫苦人家。驾车来此吃夜宵的当地青年林某撞坏了老杜的小货车,在老杜要求赔偿时,他竟叫来一群人把小车彻底砸毁。再后来,他竟驾车从拦截在车前的老杜身上碾压过去……

  老杜死了。应老杜女儿的请求,朱占平为这不幸的一家提供法律援助。他亲赴广东,先拿到1.5万元将老杜安葬,又经几番较量,为杜家的孤儿寡母争取到一笔合理赔偿。林某受审前,朱占平正躺在医院,老杜的女儿把朱占平的一句话转告给法官后,也未到庭。

  老杜的女儿,一个善良的女孩在电话中告诉我,朱律师的那句话是:“我们把惩罚林某的权力完整地交给法院。”善良的老杜一家接受了朱占平“林某对自己的行为一定要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不一定是生命”的观点,在得到合理抚慰后,不再坚持要求林某“杀人偿命”。因为这些善良者的宽恕,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活了下来。

  从几年前开始,我就以一个法制新闻记者的眼光观察这种来自受害者的宽恕。我发现,普通受害者宽恕加害者的故事越来越多,潜藏于故事中的那种力量,无数次撼动着我的心灵。

  媒体宽恕:从邱兴华案报道说起

  虽然犯罪在增加,但一般人周边很少有“恶魔”。公众“认识”犯罪者的主要途径,就是媒体。媒体客观描摹犯了罪的人,至少有利于削减不应有的“民愤”。

  在刚刚逝去的2006年,连夺11条性命的陕西人邱兴华无疑是最受关注的“凶手”。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媒体对这个举家漂泊的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在案发时的7月、一审时的10月和二审开庭前后的11月底分别掀起三轮高潮。

  案发时的报道,字里行间充满猎奇,加在邱兴华名字前的“杀人恶魔”、“变态狂魔”的定语又有一点“民愤”的味道。

  开庭时的报道,媒体的注意力集中在邱兴华的法庭表现上。《法律与生活》的报道,就是典型的代表,编辑独辟蹊径约请主审法官王晓写下独特且独家的报道《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文章一经见刊,便被网络和报刊纷纷转载。

  二审开庭前后,报道掀起第三轮高潮。这一次,随着一个名叫刘锡伟的精神疾病专家的出场,媒体对邱兴华这个“杀人狂魔”的报道,充满了关怀的味道。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以《他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邱兴华精神病家族史及其九种精神异常表现》为标题,以三个整版的篇幅,报道了邱兴华与精神病的关系。邱兴华那曾经令人痛恨的“嚣张气焰”,诸如杀人之后把一个死者的器官挖出炒熟喂狗,被疑为精神病人的典型表现。这组报道一出,引起了舆论和民众极大的关注,5位知名法学专家也联名在网上发出公开信,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尽管有不同声音,包括《中国青年报》、《解放日报》在内的媒体都希望司法机关能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

  不管法院最终如何判决邱兴华,相信媒体的报道会让他感到温暖。

  亲历了河南警察张金柱被“一片喊杀”,到“杀人恶魔”邱兴华被关怀的报道历程,我分明感到媒体的胸怀变得越来越宽广。

  法律宽恕:从立法到司法

  在法律的范畴而言,宽恕先体现在立法上(1996~1997年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体现在司法环节(法官们在量刑时,越来越多地考虑“从轻”判决了)。

  按照惯例,一年当中的最后一个月,总有不少大案会画上句号。

  以北京市为例,2006年12月12日,掐死女友并弃尸停车场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22岁的吴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前的12月8日,轰动京城的杀害城管队员的小贩崔英杰受审。

  在公诉人“罪大恶极”的定位下,在死者同事们一片愤怒的“喊杀”声中,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自己的当事人罪不当诛。他列举了近年来10个发生在北京等地的重大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例子,来证明崔英杰的罪恶程度远在这些人之下。

  旁听了庭审的记者吕娟说到这一切时,律师列举的12个案子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是呀,随着那12个罪人被宽恕,多少仇恨的种子因此消亡,多少个人的心会被“撼动”!

  与罪行深重者相比,贫弱的一般性犯罪者更容易被宽恕。

  比如,《法律与生活》曾报道过的因受虐待而杀夫的女子。

  本期杂志中《被压力扭曲的顶梁柱》一文中的孟祥明,是再典型不过的例子。受审那天,他的午餐是审判长让人送到他面前的。吃完那顿美餐,他就踏上了回家的路。前一次犯罪,他潜逃8年并打伤一名警察,这一次受审,法院不仅没有让他罪加一等,反而送给他一个“缓刑”的大礼(受到宽恕后,异常激动的孟祥明在接受记者胡庆波采访时,发出“宁要饭不犯罪”的誓言)!

  一年多前,我采访了一位名叫刘新华的女子。之后,以《京城汽车杀人案》为题,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2005年2月上半月)报道了发生在她家的一场悲剧。当年,年轻貌美的杂技明星刘新华嫁给了一位才华横溢的大学生。她的丈夫,就是出版商贺雄飞。夫妻俩从零起步做图书策划,随着从内蒙古移师北京,财富与名气与日俱增。正当此时,另一位女子闯进了他们的生活中。为了追踪“第三者”,刘新华的二哥被贺雄飞的外甥驾车故意撞击身亡。

  因为事发后拨打了120,那位“外甥” 被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下达后,追悔莫及的刘新华为严惩凶手奔走呼号。虽然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最终,杀人的“外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如今,我和刘新华成了朋友。站在她之外的角度,我对法律宽恕犯罪者感到欣慰。我想告诉我的朋友刘新华,因为“代表进步”,宽恕,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

  受惠于法律的当事人(二)

  人性判决感动未成年人

  2006年6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被起诉的10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减轻处罚,判处每个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以后,10名被告人及其各自的监护人纷纷流下了感激的泪水,感谢法院人性化判决在最大程度上挽救了10名失足少年。

  黄某等10名少年系在校中学生,年龄均未满16岁。2005年11月某日深夜,该10名被告人经商议后,携带刀具翻墙进入某中学学生宿舍,强行抢劫宿舍内学生财物。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结合犯罪的性质以及10名被告人的年龄心理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精神,多次走访10名被告人所在学校,并向师生询问各被告人在校的日常表现。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法官了解到该10名被告人在校期间,绝大多数遵规守纪,并且学校均表示愿意接收这些学生回校完成学业。经过以上阶段的调查了解,办案法官认为,诱发这些孩子犯罪的原因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或是在学校里,或是在家庭中,或是在社会上,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才做出极端行为。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从这一点看他们是天生的弱者。对他们的关爱是每一个法官都要尽到的职责。

  (整理/李连宇)

  特殊的跨省庭审

  2006年5月30日上午9点,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里正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不同于往常的是,今天坐在法庭上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来自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来,为了给回老家接受治疗的被告人程亮提供方便,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和检察院决定将法庭移到省外。

  程亮2004年就来到宁波打工,但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借宿在朋友家中。他见朋友开“黑车”赚钱挺快,好不羡慕,于是也想弄一辆“黑车”跑跑。但钱从哪来呢?

  2005年4月16日,一个月前刚刚过完18周岁生日的程亮随身携带一把西瓜刀,在镇海炼化厂门口搭上一辆“黑车”。行至偏僻处,他用刀刺伤司机,驾车逃逸。

  开着抢来的车,程亮上街拉客做起了生意。在一次民警的例行检查中,做贼心虚的他仓皇开车逃离,由于车速过快,狠狠地撞在公路旁的电线杆上。程亮的双脚被严重变形的车头夹住,经抢救,双腿还是造成严重创伤,右腿肌肉全部坏死,左腿肌肉萎缩,无法正常行走。

  2006年5月30日上午,程亮坐着轮椅被法警推到被告人席上。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对公诉人的指控、出示的证据没有任何异议,没有为自己做任何辩解。当天,江北区法院以抢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程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鉴于程亮的身体状况,江北区法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请对罪犯程亮予以监外执行。

  跨省庭审,监外执行,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充分尊重,彰显了司法中的“人性化”。

  (整理/李连宇)

  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等一系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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