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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地停车收费应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8:12 长江商报

  两会聚焦

  小区公共用地、公园、党政机关门前停车乱收费,政协委员建议——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停车经营公司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尤其是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业主收取室外停车费,这都是违法的,应被政府部门叫停。”昨日,武汉市政协委员许国振认为,各类停车收费经营行为中,大多数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应被立即叫停。

  █ 市民烦恼

  自家门口停车得交场地租金

  家住汉口某小区的王先生十分困惑,他刚搬进小区时,物业对他的私家车按临时停车收费。后来,他选择了室外泊车包月的方式。现在每月要向物业交140元停车费。“按说小区是我们业主公共的场地,为什么我们自己还要交停车费?”

  王先生说:“买房签合同时,并没约定停车费问题;同物业公司签物业管理协议时,也没有明确约定停车场地和费用问题。为什么进来之后又要收呢?”据介绍,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每月收费400元。

  王先生告诉记者,去年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认定小区室外场地车位的产权属于业主,可根据业主委员会意见,收取外来车辆停车费。业主在小区室外停车,应免收费用。物业公司酌情收取的“泊车服务费”,仅用于小区管理、破损道路维修等,“物业收服务费可以理解,但收取场地租金就让人无法接受了”。

  █ 委员声音

  公共场地收停车费应叫停

  许国振委员说:“目前,在武汉除了去饭店吃饭在门前停车不收费之外,其他场所包括公园、商店、党政机关门前几乎都要收停车费。停车收费相当混乱。”

  许国振称,武汉停车收费之乱,集中表现为一部分人把公共用地当成自己赢利的手段,“小区收取停车费表现最为明显”。他认为,小区室外场地是业主公共场地,停车位的产权是业主的,物业管理部门无权再让业主们交纳停车费用。

  许国振建议,政府应对停车收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的停车场进行取缔,做到还路于民。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利用公共场地及配套设施进行经营性收费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许国振同时建议,对交警在企事业单位、商场、机关、公园等非交通干道的公共场地设置“禁停告示”和“录像罚款”的行为予以整改。在公共场地,由交通管理部门明确标出免费停车区域、收费停车区域和禁停区域,以白线、绿线和黄线予以标记。“还要对有经营权的停车场员工进行服务意识教育,取消不合理的服务条款,承担起为车主看管车辆的责任”。

  █ 物价部门

  向业主收停车“场地租金”不合理

  昨日,记者致电武汉市物价局12358投诉电话,一工作人员称,小区泊车收费标准应针对外来车辆,对于小区业主的车辆,这种收费是不合理的。

  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武汉市小区停车费由“泊车服务费”和“场地租金”两部分组成。“泊车服务费”用于小区的管理、道路的破损维修,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劳务费。停车费中的“场地租金”,一定要明确场地的产权所有者。如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他可拿走。如果产权归业主,业主则不用缴这部分费用。

  武汉市新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李勇说,小区物业是否应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一直以来都受到争议,但物业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的现象,在武汉市的各个小区都普遍存在。他说,物业在小区停车场建设上都有前期投入,比如停车场内的一些设备,这些设备一旦被损坏就需要维护。“我们收取的停车费是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而且这些费用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小区的停车场设施”。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湖北分所律师危杰认为,关于公共场所停车收费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对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业主进行停车收费,首先应该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另外,物业收取的费用绝对不能用于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上,而是应该向业主公开这些钱的去向,并最终为业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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