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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车主”无过错不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8:56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郑昊】男子李洋将其名下的华利汽车卖给他人,但未进行过户。车辆几经转手,到了男子刘宁的手中。一天,刘宁驾车发生事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伤者将刘宁和李洋一起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洋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民事侵权过错,故伤者要求李洋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男子刘宁购买了一辆华利汽车,但未过户。事发当日,刘宁驾驶汽车沿一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遇男子郭明横过道路。刘宁因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其车辆右侧反光镜撞到郭明的左胳膊,造成郭明倒地受伤。经诊断,郭明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足第5跖骨骨折”。治疗期间,郭明住院55天,支付医疗费5230余元。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院鉴定中心对郭明进行伤残鉴定,其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认定刘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明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郭明将刘宁告上法庭,要求刘宁和“车辆所有人”李洋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庭审时,刘宁未出庭应诉。而李洋则表示,他名下的华利汽车已于2002年卖给一名男子,后来该车几经转让,到了刘宁手中。他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故不同意刘宁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郭明和刘宁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交管部门做出认定,郭明不承担事故责任,刘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及原告和被告的陈述,法院予以认定。

  考虑该事故认定及刘宁在事故中存有过错,其应对郭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洋在车辆的买卖中未进行过户,其行为违反相关车辆管理规定。但在郭明与刘宁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李洋未存有民事侵权过错,故郭明要求李洋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中规定: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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