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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无故推诿将被追究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11:3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昨天,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在近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上刚讨论通过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中,首次将机关推诿扯皮列入了责任追究范围。 据了解,新《办法》从三个方面增加了责任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据了解,新《办法》共5章32条,将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拟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戚云娜 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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