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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涉黑第一案又出“案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13:24 黑龙江日报

  2007年元旦刚过,记者接到读者来电称:“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属索取黑钱,仅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之前是否向被告人家属收钱?如果收了,收的是什么钱?记者随后赴江西九江、南昌等地进行了暗访调查。

  律师质疑法院收黑钱

  现年40岁的熊新兴是江西省抚州市崇湖乡熊家村人,原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抚州市临川区政协委员。

  2006年6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熊新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共13项罪名。

  7月17日,此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9月26日,一审法院九江中院以上述13项罪名判处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与熊新兴同案的李华、董啸林、张文锋等15名被告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20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熊新兴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李肖霖律师说,“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

  李肖霖表示,被告人家属缴纳的钱大多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并不是赃款。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庭审前被告人财产早已被查封和冻结。

  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九江中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

  “审理过程中可以这么做”

  2007年1月8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表示,法院收这个钱,一是判决生效后要没收被告人财产的,要予以没收,全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库,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就可以这么做;一是有的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比如杀人的,对他人财产有侵害的,如果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量刑上可以考虑。

  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元)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

  九江中院主管财务的王副院长说,熊新兴案子的判决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多少都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涉黑案件跟经济联系很密切,有强大的经济支持,要在经济上严厉打击,一般罚金会更多。当记者问16名被告人的家属有多少人交了钱、一共交了多少钱时?得到的回答是“家里条件好的就交了,家庭条件差的就没交。”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对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违规,记者采访了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当地审计局的工作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在审判期间收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但必须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这时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不过要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不应法院主动或法官在办公室找家属逐一“谈话”来收取这笔钱。这时,法院可以暂时开具收据,但在收据上一定要注明是用于对被害人的赔偿。

  “第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对于被告人家属来说,也要是其主观愿意,不能采取强制、欺骗性收款。同时,法院追缴赃款应有扣押清单,而不可能会出现所谓的‘收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阴建峰博士表示,如果是赃款,则是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当作赃款追缴;如果是对被告人的罚金,那么应该在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执行。

  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这名工作人员还拿出一张“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给记者看,这张票据上有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专用章。这名工作人员称,这种收据才是江西省真正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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