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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司申请讨债业务未获批起诉工商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1:10 半岛晨报
尽管上海6名商业欠帐追收师(俗称“讨债人”)在去年获得了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但民间“讨债业务”却并未获得真正的“市场准入”。记者昨日从沙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大连一家公司在2006年3月份也向大连市工商局申批“讨债业务”,据悉,这项“讨债业务”是与银行合作的“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通知)服务”,该公司称类似业务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获得批准,申批“碰壁”后,该公司将大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沙河口区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并判定工商局胜诉。 记者调查: 申请“欠款催收业务”遭拒 2006年3月,大连某卡务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了一份“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其中包括了一项“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通知)服务”,该公司称,这项业务是应银行方面的要求而提出申请,上海、沈阳等地都有成功申请案例。 在申请的时候,卡务公司还提供了与银行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以及具有类似经营范围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希望工商部门作为参考,但3个多月的申请,一直没能通过审批。2006年6月19日,大连市工商局正式答复,不同意其增加“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通知)服务”的请求。 2006年6月26日,卡务公司一纸诉状将大连市工商局告到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增加“催收(通知)”业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和银行的正常委托业务”。他们已向银行咨询,此类业务早在2004年就有公司接受银行的委托经营,目前全国有近百家公司得到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批准,在合法经营类似业务。但作为监管部门的大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使“我们蒙受了损失”,因此法院提出,要求工商局履行职责,为公司增加这一经营项目。 工商局提3条“不批”理由 据近日进行的庭审,大连市工商局提出了三条理由回应了“不批”的原因。 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固定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经营类别,依法申请登记。但“催收”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相对应的门类和代码,所以申请没有依据。 二:中国银监会2005年制定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了“不包括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的实际销售活动和其他交易行为。这就是对银行外部营销活动进行的举例说明,并没有列举“信用卡逾期欠款通知服务”一项。 三: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2000)568号文件中也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讨债活动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 大连市工商局表示:“我局就他们提出的申请还专门请示了国家工商总局,总局的答复是按上述文件精神不应该核准此类经营范围。”因此,对于卡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催收”于法无据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增加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根据上述三个“政府文件”,卡务公司提出的申请并无法律依据,且大连市工商局专门请示了国家工商总局,应认为是尽到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说法并不成立。 法院判定,卡务公司申请增加“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通知)服务”经营项目,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消息,判决下达后双方均为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据了解,上海6名商业欠帐追收师(俗称“讨债人”)去年获取了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但民间“讨债公司”以及获得上岗资格的“讨债人”目前并未获取“市场准入”。 尽管如此,各地“私家侦探”、“清欠债务”这些具有“争议”的业务仍不断地涌现,有律师表示,“讨债公司”会采取的什么样的手段,其在讨债行为中是否产生“违法行为”,这是无法监控的,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何对此类业务“不松口”的主要原因。 律师事务所常遇“讨债公司” 大连一些律师透露,律师事务所经常能接到“讨债公司”的宣传单,这些公司多来自沈阳、北京等地。他们的目的寻求合作,一方面希望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各种法律代理服务”,一方面“派出调查人员为客户查清对方的经济、信誉情况、社会背景及履约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 一些“讨债公司’甚至网络上公开“承揽业务”。北京一家商务调查公司还有专门网页,称“拥有经验丰富、胆大心细的清欠调查队伍, 在寻找逃债人、调查隐蔽资产、寻查转移存款和财产等方面业绩显著。”其业务范围包括了:调查债务人的资金来往情况;代理债权人向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但“讨债”生意在大连开展的“并不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建筑商向记者表示,建筑行业内欠款现象不少,不仅一些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他们这些承建商也经常被拖欠工程款,他就被大连某房屋开发公司拖欠了900多万元,官司赢了4年仍没要到欠款。但目前为止,与其一样被拖欠工程款的几家建筑公司,都没听说过“讨债公司”这项业务。 律师观点: 民间讨债“无法监控” 如果合法地利用一些社会关系,民间“讨债”的形式应该被认可。大连市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孝发表示,实际上,“讨债公司”有可能采取“恐吓”、“敲诈”等手段,成了一种“逼债”行为。而这种行为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能力范围之外。如果“讨债”公司雇佣一些打手,采取“暴力”的方式,这就成了“非法”行为。 另外,“讨债公司”在调查别人的财产来源,收入情况,还会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有的“讨债人”在“欠债人”家里吃住, 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民间讨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执行难”催生“讨债人” 王孝发表示,民间讨债之所以屡禁不止,首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位,市场交易过程出现大量债务纠纷,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有的公司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也不履行义务,但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没有制度约束。另外,法制不完备导致出现“法律白条”,债权人官司能赢还要面临“执行难”的困惑。 如果债权无法“合法”取得,就很容易让这些人寻求民间的、地下的讨债公司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讨债”存在具有合理性,同时说明要破解“执行难”,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新事物”应该立法规范 据了解,民间“讨债公司”作为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在许多国家合法存在,美国民间“讨债公司”的业务受到《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的保障和规范。但现在的业务已经有所转变,主要以替委托人从事专业信用调查、风险防范评估设计等咨询类业务为主,真正的讨债业务已开始大面积萎缩。 王孝发认为,“民间讨债”不仅是一个争议性的事物,也是一个新事物,不能一棍子打死。相关部门应该立法规范,让其良性发展。但“民间讨债”涉及了问题不仅是法律,还包括信用体制的建立等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肖文 甜水 记者王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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