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市政公用局详解“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2: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暖气不热有供热单位原因,也有用户和设计的原因,要区别对待

  小区自管站也要负责“热”问题

  有条件的热用户可报停,但要收一定费用

  本报1月13日讯12日,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有关负责人约见本报记者,就群众反映集中、本报曾经报道过的供热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暖气不热要区别对待

  省城许多暖气用户反映家里暖气不热,室温达不到供热标准。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用户家中暖气不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暖气不热;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单户居民或单独暖气片不热。暖气不热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需要区别对待。

  供热单位供热压力、流量、温度不达标。如果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暖气达不到标准很可能就是这种原因,如果查明确属供热单位供热质量问题,应该由供热单位负责查找原因,为用户解决问题。

  热用户用热设施设计不合理或使用不当也会造成用户家中暖气不热。如果单个供热用户家中暖气不热,就可能属于这个原因,应当从热用户用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节能改造上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用户暖气住宅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热损失太大也是造成用户家中暖气不热的一个原因。目前济南市参加集中供热的老用热户80%以上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存在热损大的问题。为此,济南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35%的改造任务,有条件的产权单位及个人可先行对住宅进行节能改造,以解决暖气不热的问题。

  自管站要负责“热”问题

  一些有自管站的小区居民反映,家里暖气不热,找自管站,自管站说供热企业提供热源不足,找供热企业,对方又让找自管站,让居民在中间挨冻。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表示,建有自管站的小区,居民暖气不热要找自管站,自管站和供热企业的矛盾根据合同来处理。

  据介绍,目前省城供热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供热单位直接向居民用热户供热;另外一种就是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或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自管站提供蒸汽,再由自管站进行二次换热后向居民用热户供热。

  根据2003年济南市政府文件对供热设施的界定,规划红线外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属于产权单位或者热用户。由用热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自己管理的供热站,供热质量由其负责,用户家中出现暖气不热的情况应该首先找本辖区内自管站进行解决。自管站与供热部门出现矛盾,需要双方依据签订的供热合同进行处理。

  有条件的允许报停

  采暖季之初,暖气报停及收费问题成为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一些供热企业干脆直接答复:原则上不允许报停。让许多没有条件和不打算用暖的用户十分为难。

  据介绍,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经与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协商,对实行分户控制的单户和整单元或整栋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用热户,原则上允许报停。

  但热用户报停需收取一定费用。根据《济南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采暖期内有条件间断采暖的用热户可根据实际用热天数缴纳采暖费,但停用期间应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山东省供热计量试点指导意见》也规定用热价格有容量热价(固定费用部分)和计量热价(可变费用部分)两部分。具有集中供热设施的用户,用与不用都必须缴纳容量热价部分,这是根据热的可传导性和供热系统随时准备用热户的需求而投入的费用确定的,以保护供热系统正常运转。

  为确保采暖季供热质量,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还建立了供热情况调度会制度,要求各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设备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落实解决。


记者 戚淑军 刘海鹏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