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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信贷员收储携款外逃信用社未公示告知判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3: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信用社将聘用的信贷员解聘后,未及时就撤站事项进行公示,也未拆除信用站标牌,致使群众误认为被解聘的信贷员仍在履行收储职务,导致被解聘的信贷员吸储款后携款外逃。近日,阜阳市中院终审判决该信用社承担赔付责任。

  界首市光武信用社于1993年在光武镇大李庄设立信用站,聘请陈某担任该站信贷员,负责办理存贷款业务。从1996年起,陈某采取在信用社及银行空白凭条和单据上加盖本人印章方式吸收群众存款,信用社对此并未进行规范和纠正,使群众对此收储方式普遍认可。

  1999年3月16日,界首市信用联社决定撤销原设立的信用站。但在撤销大李庄信用站及解聘陈某信贷员资格时,未将信用站标牌拆除,也未向当地群众告知,致使杨某等15名储户仍认为陈某系光武信用社信贷员,继续将6.55万元存至陈某处。2001年6月陈某携款外逃。

  杨某等15名储户到信用社取款被拒,遂于去年6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被告信用社承担赔付责任。该信用社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阜阳中院经审理,驳回信用社上诉,维持原判。

  (石中原闵一亭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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