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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拆迁补偿协议侵吞公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3: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原滁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孙逸兵,在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侵吞单位公款114770元,个人得款49963元。1月12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孙逸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所长准备随团赴欧洲考察,便让被告人孙逸兵兑换1万美元给其私用,并安排被告人孙逸兵从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某处借10万元。借得后,孙逸兵用其中的8.5万元为所长兑换了1万美元,余款1.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后经该所所长授意,由被告人孙逸兵等人经办,于2001年3月20日,编制虚假的一份金额为102560元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该所所长签批后,孙逸兵于2001年5月8日在本单位财务处办理了领款手续。后孙用其中的10万元偿还了张某某的借款,余款2560元被其占有。 2002年4月,滁州市拆迁办主任以要买车为由,通过时任该市拆迁事务所所长丁子涛(另案处理)编制虚假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套取协议补偿金分别为138669.25元和160052.29元,合计298721.54元。拆迁办主任安排会计郑金兰(已判刑)将其中的10万元账外存放,后又让郑从房屋拆迁事务所取款1万元账外存放,后由拆迁办主任安排与孙逸兵、郑金兰将11万元中的69000元均分,每人得款23000元,余款被以“招待、购烟酒、出差”等名义支出。 2003年12月22日,经拆迁办主任安排,由拆迁办副主任经办,将一张金额为106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在单位报销,得款1060元账外保管。2003年12月26日,滁州西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市拆迁办“拆迁协调费”5万元,此款经拆迁办主任安排,部分发给单位职工,尚余2万元由拆迁办副主任账外保管。2004年1月14日,经拆迁办主任安排,将拆迁办副主任一张购烟酒发票在单位报销,得款7150元由其账外保管。后经拆迁办主任同意,被告人孙逸兵与拆迁办主任、副主任三人将上述三项账外保管的现金28210元平分,每人得款9403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逸兵已退清全部赃款及利息,并积极向检察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董立才本报记者 武佩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