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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被告担租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8: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孙伟】市民刘先生家的水表漏水,楼下高先生家成了“水乡泽国”,给其造成很大损失。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不仅支持了高先生要求刘先生给付房屋修缮费用的诉讼请求,而且判令刘先生支付高先生在外租房的费用。

  2006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高先生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他家楼上的单元跑水了,而且该单元室内无人,估计他家的房屋已被淹泡。高先生放下电话后,立即赶回家中。当他来到现场时,楼上住户刘先生已在此等候了。打开自家的房门,眼前的情况让高先生的心都快碎了,屋顶、墙壁都被严重冲刷,墙皮出现大面积脱落,门和窗户出现开裂现象,地上到处都是水,而且电闸也短路了。眼看自己的家变得惨不忍睹,高先生欲哭无泪。后来,物业公司提供证明,证实刘先生的房屋跑水是因其私改水表造成的。高先生认为,既然是刘先生私改水表,那么其应对高先生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于是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高先生表示,不仅物业公司能证实刘先生私自改了水表,而且事发当天刘先生自己也说,跑水是前一天改动水表不慎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赔偿其房屋修缮费、误工费、外出租房费共计7000余元。而刘先生则表示,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只是一种推测,其实漏水是水表爆炸造成的。但刘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说法。

  刘先生还表示,高先生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无足够的证据,因此不能同意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修缮的造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造价为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和刘先生系邻里关系,应和睦相处,因漏水发生纠纷应妥善解决。双方对房屋受损的事实都予以认可,只是对损失赔偿数额无法取得一致的意见。高先生房屋受损是刘先生房屋漏水造成的,刘先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刘先生提出的“水表自身爆炸造成跑水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鉴定结论中,高先生房屋修缮工程总造价为5000余元,此款应由刘先生全部承担。鉴定费是在双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为宜。关于房屋租赁费的问题,高先生提出租房时间为两个半月,每月1130元,共计2825元。该要求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高先生修缮房屋时确实需要租用房屋,所以应按照当地租房指导价格1000元为准,以租赁期7天为宜,共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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