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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如果要“定罪”清欠不会成新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10:32 河北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新华每日电讯14日发表黄冠撰写的“每日一评”《欠薪如果要“定罪”,清欠不会成新闻》,全文如下: 近几年,每到年头岁尾,“讨薪”便似幽灵一样在“新闻”中游荡———在农民工辛苦一年准备返乡之际,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年年都是“新闻”。 为了农民工拿到血汗钱,中央政府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地方政府的举措不可谓不多,然而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尴尬,尚未得到根本的扭转。 总是这么个拖法,总是这么个讨法,似乎不是个办法。到底有没有治本之法? 1月13日,新华社发自香港的报道说,在中国的这个特别行政区,去年有两名公司董事及1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可见,即便在香港,也有不良雇主,也有欠薪现象。然而,同样是在香港,“讨薪”与“清欠”并未成为幽灵般游荡的“新闻”,是否与“欠薪定罪”的法治环境有关?如果欠薪有可能被裁决为犯罪,如果欠薪有可能蹲进大狱,任何一个理性的雇主,恐怕不敢公然藐视法律。这也许是香港去年只有“两名公司董事及1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的重要原因。 反观内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不在少数,面对政府强硬措施,哪怕被法院强制,他们往往也是“挤牙膏”般地“兑付”,不用支付农民工讨薪成本,更罕有因此“蹲进大狱”的。正由于因欠薪支付的“成本”太低,不良雇主自然选择能欠就欠,能拖就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再发点工钱就是。这些不良雇主也是“理性”的,他们“精明”地知道:欠薪肯定会得利,而无需付出更多代价。也许,这样的“温柔”环境,而不是香港那样严厉的法治环境,正是“年年清欠年年欠”奥秘之所在。 《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从2006年3月30日起,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罚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的刑罚。这比内地要严厉得多。试想,如果内地欠薪也可能获罪,那些“精明”的老板们,恐怕不敢如此猖狂吧。而欠薪的实质,正是将应属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本质上是一种侵占行为,与强盗相比,只是手段的不同而已。欠薪被“定罪”,一点也不为过。 按照国务院三年清欠的工作目标,2006年是解决工程款拖欠即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后一年。这个目标,是否“圆满完成”了呢?如果没有,不妨引进香港“欠薪定罪”这样的法律手段。相信有了这样的硬手段,“清欠”将会逐渐从新闻中淡出。 |